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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意见
        2018-12-26 14:33:00  来源:建邺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及时、稳妥、有效办理辖区内重大敏感刑事案件,积极防控涉案各类风险,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司法公正和区域社会稳定,确保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重大敏感案件范围包括:

          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案件;

          2.严重影响辖区安全稳定、广泛涉及辖区民生民利的案件;

          3.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辖区创新创业环境的案件;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案件;

          5.涉黑涉恶案件;

          6.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

          7.重大公益诉讼案件;

          8.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极端事件的案件;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可能引发维稳风险的案件;

          10.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

          11.重大涉检信访案件;

          12.党委政府、上级检察机关批示或关注的案件;

          13.其他重大敏感案件。

          第三条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由检察长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保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立足工作职能,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成效。

          第四条 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应当遵循“先评估、后启动”的原则。在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办理程序前,应当认真排查、全面准确研判“案、人、事”等各方面、各环节的涉法涉诉涉稳舆情风险,制定应对方案及措施,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五条 办案人员应注意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提前介入等工作中发现重大敏感案件,同时注意从侦查机关的信息通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及网络媒体中发现重大敏感案件线索。

          第六条发现重大敏感案件一般应在24小时内,由承办案件的业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报检察长审批。特别重大敏感的,应迅速及时报告。

          分管领导应结合案件重要程度和所涉类型指定适合的员额检察官承办,案件承办部门应当结合案情适时与研究室共同开展专题调研及总结宣传的工作。

          第七条 首次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敏感案件来源和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性质、损失状况、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续报内容应包括重大敏感案件最新情况、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机构的组织、对上级批(指)示的落实、处理措施、舆情引导、信息发布及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事项等情况。

          第八条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必须坚持“重点案件重点办、规范办、领导亲自办”的原则,建立专人办理、优先办理、快速办理等工作机制,必要时成立“专案工作组”。

          第九条对于尚未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已经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对于在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问题把握不准的,应当及时向检察长和市院相关部门请示;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的案件,本院意见与其他单位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十条 重大敏感案件作出批捕或不批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或不监督决定前,应当做好沟通和释法说理工作,依法稳妥处理。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介入监督。

          第十一条 控告申诉部门办理不服立案或不立案决定、逮捕或不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做好风险研判。在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办结案件要力争做到息诉罢访。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可能引发的维稳风险,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会同控告申诉部门综合采取梳理排查、教育疏导、个别劝阻、实时稳控等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恶化。依靠检察机关自身力量难以妥善处理的,应立即层报检察长报请党委、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二条法警队应协助做好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维稳、外出调查等工作,维护检察机关办公、办案及信访场所秩序,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安全保护,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应予以控制并依法强行带离现场。

          第十三条 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应及时与研究室进行对接,共同研究梳理案件的信息、简报、调研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呈报检察长同意后,通过案件专报、情况反映等形式及时向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及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和效果,并借助主流宣传平台,强化司法办案的影响力。

          第十四条报送重大敏感案件个案信息,应在正式提前介入、受理、作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决定后及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研究室,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迟报。

          第十五条 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进展或者结果需要进行信息发布的,由研究室会同承办案件的业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共同开展。

          第十六条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发生网络舆情的,应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影响,确定舆情等级,并按照我院制定的《涉检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网络舆情调查处置工作组开展调查,召开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应对处置初步方案。在处置过程中舆情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业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台账,指定专人跟踪监督,及时记录提前介入、受理、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法院判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于每月30日前通报案管部门,由案管部门汇总。对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案件强化监督,防止侦查机关怠于侦查,久拖不决,引发新的舆情。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督促侦查机关落实纠正意见。

          第十八条 对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工作中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表现突出的人员,将与本院评先评优、职级晋升、入额遴选予以挂钩;对出现工作失误或未按要求完成工作安排的人员,将按照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相关制度进行通报追责。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8日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