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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路见随地小便者,挥拳就上!南京玄武检察官:冷静合理制止不文明行为
        2020-04-17 17:03: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面对随地吐痰、小便等不文明行为的制止,绝不是无事生非强出头。面对自己的同事、朋友与他人发生冲突绝不是不问缘由的挥拳参与进去。因为这样面临的非但不是赞许,更可能是牢狱之灾。上一分钟你还是悠然自得的吃瓜群众,下一分钟就可能成为全城通缉的犯罪嫌疑人。

          2019年1月的某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某处的店门口,因不满被害人随地小便而发生口角。被害人与朋友离开饭店后,被告人董某某因不满而尾随其后。途中,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告人左某某相遇,被告人左某某不问缘由即挥拳殴打被害人及其朋友,进而被告人董某某、左某某与被害人及其朋友发生扭打。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窦某某、贾某某赶至现场,不问缘由与被告人董某某、左某某共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四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期间,各被告人除拳脚殴打外,被告人左某某用棍子、被告人陈某某用锅、被告人张某某用漏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经鉴定,四名被害人伤情均属轻微伤。

          2019年12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董某某、左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姚某某、窦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恃强耍横不是君子行为,不是看到不文明行为该有的举措。看到朋友发生冲突不问青红皂白就挥拳动手不是取悦他人、赢得尊重的正确方式。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理性解决问题,而非诉诸武力。

          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