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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律师韦某某申请调取证据权监督案
        2023-02-08 10:25:00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4日,律师韦某某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委托,担任李某某等人帮助伪造证据案中李某某的辩护人。律师韦某某在阅卷中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中均提到一段谈话录音,认为该证据对原案具有影响。2020年12月15日,律师韦某某向某区检察院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承办检察官收到申请后,未在三日内审查答复。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受理2021年3月21日,律师韦某某向某市律师协会反映某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某市律师协会于当日向某市检察院发函,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收函当日即制作交办函,将案件线索移交某区检察院办理。

          调查核实 某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调查程序,与原案承办检察官沟通,调阅案件相关材料。

          监督意见某区检察院认为,原案承办检察官收到律师书面调取证据申请,未在三日内审查答复,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八条关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律师的申请调取证据权。2021年3月24日,某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向原案承办检察官所在的刑事检察部门发出《整改建议函》,要求纠正、整改。

          监督效果2021年3月25日,某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表示已要求承办检察官电话联系辩护律师,预约查阅、复制证据时间,并已组织部门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办案,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当日,某区检察院分别将办理结果向某市律师协会及律师韦某某书面答复,同时向某市检察院报备。同年4月1日,律师韦某某到该区检察院查阅、复制了相关证据。

          【典型意义】

          1.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办案机关未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纠正。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办案机关收到调取证据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办案机关未及时审查答复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纠正。

          2.对于检察人员存在影响律师依法执业等不规范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加强内部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应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用更严格的标准做好自身监督。对于检察人员存在影响律师依法执业等不规范行为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不回避、不遮掩,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办案部门严格规范办案。

          3.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律师协会的沟通协作,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注重发挥律师协会监督和支持功能,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置机制,对律师协会移交的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监督申请或者线索,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审查处理,形成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合力,及时有效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编辑: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