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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8-06-22 13:58:00  来源:相城区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检察机关支持促进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是“三大公诉”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明确发展思路,把握工作要求

          1、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重大论断,以科学的发展理念为指引,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创新方式方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公益诉讼之路。

          ----转变工作理念。树立“督促之诉”和“协同之诉”并重的发展理念,既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又善于抓住典型实现起诉一件、警示一片,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牢牢把握公益保护这一核心,坚持以开拓创新、主动监督、积极作为的发展理念指导公益诉讼工作,增强检察仪式感,提高社会“见检率”。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检察公益诉讼发现难、调查难、鉴定难等难点问题,建立公益诉讼办案工具箱,突出解决制约公益诉讼开展的瓶颈问题。

          ----创新工作方式。改变民事行政监督坐堂办案、等米下锅的传统办案模式,立足职能主动出击,探索建立多渠道的线索发现长效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内外协作的调查取证机制、多元化的诉前督改机制,形成公益保护的最大合力。

          2、工作要求。

          ----各级院要将公益诉讼列为一把手工程,在人员配置、经费保障、人才培养、公益诉讼平台建设等方面倾心尽力,推动以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领域为重点的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推动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推动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制度保障。

          ----各基层院检察长对所在辖区的山水林田湖草底数、污染源、危险源情况以及国土、食药等领域的公益保护现状要做到心中有数,加强调研分析,向地方党委提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检察方案。检察长要亲自办理重大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增强办案的亲历性,排除办案中遇到的阻力。

          二、聚焦关键节点,优化工作措施

          3、线索发现。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益诉讼举报电话,利用12309检察举报热线受理群众线索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方便群众举报。推广“公益眼”、“随手拍”等移动实时在线举报平台,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建立巡查制度。重点关注公益损害重点领域、地区、行业,由各基层院院领导带队,民行部门牵头,会同控申、法警等部门,赴辖区内化工企业密集区、环境污染高发区、盗伐滥伐盗采滥采各类资源重灾区开展月度巡查和随机巡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行政机关反馈,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设区市院、基层院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从污染多发区群众、媒体人、社会综治网格员、社区和相关行业中选聘热心人士担任公益损害观察员,走专群结合路线,拓宽线索发现渠道。

          ----建设公益诉讼信息管理平台。省院牵头建立公益诉讼线索收集、管理、运用平台,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和数据对接,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提高线索的发现能力。

          ----加强与监察委的协作配合。建立日常联络机制、信息互通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证据交换机制,强化线索的发现、移送、磋商、处置。

          4、线索管理。

          ----建立分级分层的线索统一管理机制。省院统一管理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设区市院统一管理辖区内公益诉讼线索,基层院在受理线索5日内应将线索报送设区市院。属于省院统一管理的线索,设区市院应在受理后7日内报省院备案。

          ----建立线索筛选分析评估制度。基层院对案件线索开展分析评估,重点围绕真实性、违法性、可查性、办案风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省院、设区市院加强线索的动态分析,强化类案研究,对公益损害集中多发领域,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建立线索跟踪督办制度。上级院交办下级院的案件线索,上级院要确定专人跟踪督办,视情采取挂牌督办或异地交办的方式推动案件办理。

          5、调查取证。

          ----开展明察。通过询问证人、现场勘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中要注意着装规范,体现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开展公益调查的仪式感。

          ----实施暗访。探索通过隐藏身份、目的等方式开展走访调查,借助公益损害观察员开展暗中查访。

          ----技术调查。积极探索运用便携式污染检测设备、无人机航拍、借助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方式进行调查,提高线索比对和取证固证水平。

          6、调查协作。

          ----加强内部协作。强化民行、侦监、公诉等部门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查逮捕阶段提前介入机制,引导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

          ----加强外部协作。强化与公安机关以及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环境损害调查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开展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

          ----加强专家协作。调查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或者专业问题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调查。

          7、调查保障。加强法警保障,建立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机制,调查过程中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工具。调查中遇到困难的,可通过依法建议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积极探索约谈公益损害侵权企业负责人等方式加强调查保障。

          8、鉴定评估。

          ----推动专项司法鉴定。省院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就检察公益诉讼鉴定评估作出特别规定,会商解决鉴定评估周期长、费用高问题。

          ----建立专家库。省院建立公益诉讼专家库,由民行部门具体负责筹备、组织和联系,规范化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加强刑民鉴定衔接。推动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鉴定评估的有效衔接,分别研究明确刑事案件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司法鉴定需求,在司法鉴定中同步提出,最大限度避免补充鉴定、重复鉴定。

          9、诉前督改。

          ----行政诉前督改。运用“诉前圆桌会议”的方式,解决行政职能交叉情形下督促相关行政主体合力整改问题;运用制发“诉讼风险提示”文书方式,解决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不积极履职纠错问题,告知诉讼风险,督促依法履职。

          ----民事诉前督改。探索诉前对公益损害侵权人发出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告知书,督促其自行修复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公益损害。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衔接机制,推动政府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和提起诉讼工作。

          10、公益损害修复。

          ----督促责任主体自行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役代偿、土地复垦等方式进行公益损害修复。推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应急处置、代为修复、修复验收等职责。

          ----推动和鼓励各地利用荒山、废旧矿区等建立公益损害异地修复基地,结合公益损害修复同步开展警示教育。

          ----推动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等公益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制度。检察机关不得设立基金管理帐户,不得直接管理基金。

          三、强化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11、办案组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采取检察官办案组方式,一般为固定办案组,包括2名以上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经检察长批准,重大有影响案件可以采取专案办案组方式,抽调公诉等其他部门检察官参与办案。基层院可在环境资源领域探索建立“三诉合一”办案模式,统一办理涉及公益诉讼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12、队伍能力建设。以专业化建设为目标,全面提升线索发现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出庭公诉能力,培养专家型人才。加强队伍培训,采取上派下挂相互学习交流的方式,加快培养办案骨干。拓宽培养渠道,派员赴法院以及环保、国土、水利水务、食品药品等行政部门挂职锻炼。建立全省公益诉讼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省院统一调配使用人才库人员。

          13、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各级院要坚持科技强检,配齐配好公益诉讼办案装备。设区市院要建立调查装备协作圈,加强对装备的统筹使用。要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研究,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公益诉讼办案工作。

          14、经费保障。各级院要将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费用作为办案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争取经费支持。对于经费保障不足的地方,省院在政法专项经费拨付时应予以倾斜。

          15、目标考核。上级院要将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对下级院年度考核的核心数据,提升考核比重,充分发挥考核的引领导向作用,对于公益诉讼工作严重不作为的检察院,不得评先评优。

          16、宣传引导。各级院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社会知晓度、认同感、影响力,将公益诉讼打造成检察机关标志性职能,作为提高“见检率”的重要窗口,推动检察工作长远健康发展。

          编辑:江宇虹